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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标准,招标代理机构一般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公司)受招标方委托或者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招标事项的行为。明文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招标代理

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方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项。这两种方法的共存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也满足了招标方的实际需要。至于哪种方法由招标方根据法律要求决定,招标方有权自行选择,但不是无条件的。

在立法中,为避免招标中可能存在的各种规模和弊端,确保招标合法,标准招标方自行处理招标项目,并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所以,法律明文规定,只有招标方有能力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才可以自行处理招标事项。

扩展资料:

《招标投标法》对招标代理机构法律责任的相关标准。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标准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披露与招标活动相关的信息,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标准,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本条目标准了招标代理机构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根据本条目的标准,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是赔偿责任和中标无效。

招标代理机构因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警告、责令改正、批评、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等直接责任人员罚款、罚款金额,根据违法行为的轻度和后果,取消代理资格,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会给予不同的处罚期限,暂停招标代理资格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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